代主席:
今次是我在全體委員會階段的第二次發言。在審議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時,我建議這部分應有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頂層設計,例如包括國安委的表述。亦有委員關注日後可否以附屬法例的方式處理新情況的需要。當局從善如流,在第8部增加了好幾條,包括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以及就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作出具體的規定,這有助於完善本港整套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以有效防範及化解未能預視的國安風險。
至於附屬法例屬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更屬於普通法制度下的慣常做法,在本港,授權行政機關更有效實施主體法例而訂立附屬法例,歷來行之有效,附屬法例須按主體條例的規定而訂立,也不得超越主體條例所規管事宜的範圍,更沒有減少立法會的憲制角色,經過審議可對相關附屬法例作出修訂,因此,這是十分穩妥的安排,值得支持!
代主席,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討論到第7部第90條關於潛逃者「執業資格暫時吊銷」的問題時,本人曾經請當局釐清是否單指吊銷執業資格,而非專業資格呢?我這樣說是因為兩者之間是有些分別的。例如,香港工程師學會(簡稱HKIE)是跟據香港工程師學會條例,獲得賦權頒授或取消學會會籍這一專業資格。在執業方面,我們有註冊專業工程師(簡稱RPE)制度,由法定機構「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簡稱ERB)負責RPE 的註冊登記事宜。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正式會員及資深會員均有資格申請成為RPE。如果再細分,還有在屋宇署管理下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名冊;在機電工程署管理下的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名冊等等。如果是吊銷執業資格,而並非取消在學會的專業資格,業界朋友會比較理解。如果第90條生效會涉及暫時吊銷潛逃者的專業資格,則香港工程師學會或者其他類似情況的組織,都可能要檢討其程序,甚至要修改章程,以符合這條例。
保安局鄧炳強局長回應時表示,總之是根據一些條例而令你有這個資格,單憑保安局局長根據90條去取消潛逃者的專業或執業資格,根據條例所給予的資格就會自動取消。當然,每個專業團體因應90條是否有守則要作修改呢?局長認為是要配合的。本人很感謝局長作出的重要澄清,令到相關專業團體不但能夠釋除疑問,而且清楚理解到,在本條例草案通過之後,相關團體需要認真檢視各自的章則需否修訂以作出配合,如果要做,亦是應有之義。
代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和政府當局動議的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