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s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 Fire safety at construction sites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個位於尖沙咀的建築工地於本月二日發生四級火警,令各界甚為關注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意見認為,香港消防處(消防處)發出的防火通告第十三號《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中有關「消除裝置及設備」的要求只屬建議,而近年一些建築工地發生的火警揭露有關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未有完全滿足有關要求,當局會否考慮盡快立法把有關要求定為法定要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消防處現時負責巡查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的人手編制為何;過去三年,每年消防處(i)進行建築工地消防安全巡查的次數、(ii)向相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數目,以及(i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會否增加資源以加強監管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的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外國經驗,透過修訂相關法例,要求工地承建商委託註冊消防工程師為建築工地進行火警風險評估,並在確認建築工地符合有關規定後發出消防安全證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樓宇在施工期間發生火警,不但會導致工程延誤,更會造成財物損失,甚至人命傷亡。消防處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進行巡查和執法。因應建築工地的潛在火警風險,消防處會派員到建築工地巡查,並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第7(c)條為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提供適當意見,確保工地負責人妥善遵從消防處通函第2/2008號《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措施》)內的要求,並令相關設施經常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措施》是經詳細諮詢業界及相關的專業團體後所訂立。建築工地的承建商或負責人須嚴格遵從《措施》的要求,為工地提供足夠的防火保障,以備建築工地一旦發生火警,消防人員可以迅速撲滅火警,使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獲得更大的保障。

  《措施》指明建築工地須在高層樓宇興建期間配備滅火用途輸水設施,詳細說明此等輸水設施的安裝指引,包括消防泵標準及數量、附屬設施、安裝標準及其電力供應等。如樓宇設計高度介乎30米至80米,承建商須安裝一套密封式輸水系統,或於適當樓層放置消防泵。如樓宇設計高度超過80米,承建商須安裝一套密封式輸水系統,以保障建築工地安全。 

  消防處會派員到建築工地進行巡查。若消防處人員發現《措施》未被妥善遵從,消防處會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95F章)第3條向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期限內糾正火警危險,違者可能會被檢控。《措施》載列的規定及指引廣為業界及承建商所熟悉,並行之有效。消防處會繼續根據上述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進行巡查和執法。

(二)消防處會派員到建築工地進行巡查。過去三年,每年消防處就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的巡查次數、向相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數目,以及違反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條例而作出的檢控數字如下:

 

年份

就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的巡查次數

向相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數目

違反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條例而作出的檢控數字

二○二○

747

0

0

二○二一

909

1

3

二○二二

869

2

0


  建築工地主要由該區消防局的人員進行巡查。由於這工作屬於他們日常執行的職務的一部分,因此消防處並未備有相關方面的人手編制的分項數字。消防處會繼續就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以現有資源進行巡查和執法,並在有需要時透過現行的資源分配機制申請額外資源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三)消防處曾就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執行及規管細節,例如資歷和經驗要求、紀律守則和刑事責任等,諮詢相關的專業團體及持份者,業界普遍表示支持。現時,消防處正積極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擬訂相關附屬法例,相關作業守則、專業操守指引等。期望可於今屆立法會提交相關附屬法例草案。待落實推行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時,消防處建議分階段實施,先由持牌處所開始推行。在現階段,並沒有計劃把註冊消防工程師的擬議職責涵蓋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儘管如此,待落實推行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後,消防處會檢討有關計劃的成效並考慮是否把計劃擴展至其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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